法护“未”来 “提”他成长——罗田法院首例以提存监管方式分期支付抚养费案件_罗田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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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未”来 “提”他成长——罗田法院首例以提存监管方式分期支付抚养费案件

近日,罗田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过程中,首次以提存监管的方式支取抚养费,助推案件顺利调解,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童某某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共同生活,2023年童某某的父亲在工地上工作时意外死亡,后童某某随其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现童某某与其爷爷童某、奶奶赵某某就童某某父亲意外死亡所获赔偿款的分割发生争议,童某某的母亲以童某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赔偿款。

处理过程及意见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李磊明了解到,童某某是童某、赵某某唯一的孙子,童某某爷爷担心巨额赔偿款会被童某某母亲挪作他用,不利于童某某的教育和成长,意欲担任童某某的监护人。经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析理,双方就童某某的抚养权及赔偿款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赔偿款中确定的童某某年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部分由谁掌控和支配的问题产生分歧。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主审法官遂联系罗田县公证处共同参与协调,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即童某某的抚养费由罗田县公证处以提存的方式每年定期定额向童某某母亲支付,法院予以监管,抚养费以外的应得赔偿款一次性存入童某某的银行账户,在童某某年满18周岁前,未经各方一致同意或因童某某自身需要,任何人不得动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罗田法院创新工作方式、能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抚养费的及时支付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保证,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严防其合法权益受损情形发生。本案中,童某某父亲去世后,虽童某、赵某某与童某某母亲都是童某某近亲属,但长辈之间对于童某某抚养费的保管和支配存在分歧,双方之间互不信任。在此情况下,直接交由任何一方保管都会引起对方猜疑且有可能影响童某某依法及时使用该笔费用。主审法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求第三方(公证处)对抚养费进行提存并分期向童某某母亲支付,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童某某可及时使用到抚养费,又妥善化解了童某某母亲与童某某爷爷、奶奶之间的信任危机,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通讯员:李姝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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