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_罗田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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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罗田县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范围

凤山城区,包括主城区、城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具体范围为:东自塔山公园经原三里桥村、登场坳村至黄道山村三组(含三组),南到朱家河至义水河交界以北,西自长源污水处理厂沿义水北路至党家山以东,北至饼子铺村三组(含三组)区域。

二、禁限放时间

在禁限放范围内,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初六,共计7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此时间段之外,禁限放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限放种类

禁止销售、燃放A、B级烟花爆竹,允许销售、燃放C、D级烟花爆竹,但C级中的爆竹类、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产品除外。

四、注意事项

(一)严禁在允许燃放时段之外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市民应选择在平坦、空旷的室外空闲地段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与人群、车辆、山体、广告牌、居民楼、园林等保持安全距离。燃放者是直接安全责任人,必须在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安全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有家庭监护人在场监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各类损失的,由燃放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在城区道路、桥梁(除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集中组织燃放外)、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巷道、加油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高压线下及周边20米内,绿化树木密集的游园、公园,房屋密集、空间狭小的楼梯间、老旧小区,幼儿园、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重点消防管控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所有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和正规经销商销售的合格产品。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销社要加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监管,严禁销售“三无”烟花爆竹(含儿童燃放的玩具型带烟火的爆竹)。

(五)为加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机场飞行安全,禁止在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罗田县骆驼坳镇、大崎镇)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六)禁止在全县范围内施放“孔明灯”。

(七)城区各社区、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宣传引导,划定可燃放区域,组织力量进行现场管控,加大对居民在非指定地点、非规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劝导力度。提醒告知小区居民关闭门窗、清空露天阳台晾晒衣物及其他易燃物,防止引发消防事故。

五、严格监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在城区实行24小时全覆盖巡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追责问责。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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