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城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_罗田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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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城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内每户原则上限养一只小型犬,不得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养犬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所养犬只严格看管,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

(二)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拴套束犬链,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遵守交通法规。

(四)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车站、市场、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宾馆饭店、浴场、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有关管理人员制止无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必须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由免疫机构发放免疫证。出售、购买或运输犬类需申报检疫,经检疫健康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二、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县城管执法、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联合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并做好收容流浪犬、无主犬工作,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凤山镇各社区负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登记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罗田县城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规定,积极配合执法活动,对不规范养犬、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警务服务台:110;政府热线:12345;城管热线:123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罗田县公安局

罗田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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