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通报精神的通知_罗田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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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通报精神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通报精神的通知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和《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等系列文件,就有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硬性规定。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党风政风前哨》电视问政专栏中曝光的5起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查处情况,问责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大执行和落实力度,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优越环境。县政府政务督查室、监察局将对文件、通报精神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问责。
  特此通知。
  (文件和通报见附件。)
  
                                        2017年5月3日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抢抓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定不移地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更加突出招商引资的重要作用。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按照“引大、引新、引优、引强”的要求,各地要把招商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到2020年,全省实际使用外资和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年均增长8%以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超过300家。(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外侨办、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
  (二)以规划引领招商引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省“十三五”规划,按照既管行业也管招商的原则,加强对各地产业招商的指导,重点推动汽车、钢铁、石化、建材、纺织服装和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进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提出本行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由省商务厅汇总编制《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及时发布和推介。各地要根据入库项目,制定专项招商方案,推动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省卫计委等)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瞄准境外500强和国内500强,吸引跨国公司、央企和民企来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对各地新设的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相关奖励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等)
  (四)发挥自贸区招商示范作用。抢抓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机遇,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和监管法治化,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创新合作,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加快形成招商引资引领示范效应,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
  (五)创优活动品牌拓展招商渠道。做强“鄂港澳粤”“华创会”“楚商大会”“台湾周”等省级重大招商品牌,培育“鄂京(环渤海)湖北之窗”“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等新开放载体,推动“中国中部国际产能合作”“长江中游与伏尔加河流域城市群区域合作”和“中法武汉国际生态示范城”等国际合作。发挥湖北对外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境外商协会及海外同乡会的作用,建立与境外政府及机构的招商合作机制,推动与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共建海外中心、成立香港中国企业协会湖北分会和省长国际企业家咨询委员会。(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台办、省工商联、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省外侨办、省编办等)
  (六)促进招商引资方式多样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招商模式。推动各地实施产业链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资本招商、回归招商。支持各地开展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鼓励各地有序推进重资产招商,政府可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代购生产设备、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吸引龙头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侨联、省工商联、省外侨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七)加大财政支持。对《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的落地项目,积极协助项目单位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省内预算内相关资金。充分发挥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招商引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可对上一年度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新增地方财力、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收注册资本增资,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补助。对招商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
  (八)加大税收支持。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九)加大金融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建设营运。发挥长江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重大招商项目建设。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采取境内外上市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对境内外上市及挂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加大跨境交易管理改革力度,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个数不受限制,可异地开户,实行意愿结汇,利润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汇出。(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
  (十)加大土地供给保障。实行土地利用计划三年滚动管理,对纳入《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可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对入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我省确定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各级国土部门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等)
  (十一)加大人才及用工保障。支持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落实人才补助资金和有关待遇,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创新创业开辟人才“绿色通道”。鼓励各地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可对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力保障招商引资企业用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园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补贴。鼓励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畅通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公共服务渠道,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外侨办等)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十二)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招商环境的行为。开通“大企业直通车”,完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激励约束。(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十三)加强政务环境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监管清单。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签订的招商合同要不打折扣地执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安商、扶商的社会氛围。支持媒体发挥传播推广功能,加大招商引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四、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十四)强化项目跟踪督办。落实项目跟踪服务督办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推进项目的主体责任,实施重大招商项目领导负责和专班落实制。按照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对重大招商项目进展情况实施“周上报、月通报”制度,将各地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和企业开工情况进行通报。把项目跟踪服务督办结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考评体系。(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五)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招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一线锻炼,建设专业化招商团队。对完成招商任务好、引进重大项目多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建立招商引资容错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
  (十六)加强工作保障。制定《湖北省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可使用租车服务,对活动中涉及的招商接待、差旅费予以倾斜保障。各级外事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项目的招商引资团组出访应予优先保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落实支持招商引资的各项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一)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确保2017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达到330亿千瓦时,力争达到350亿千瓦时;将市场交易售电侧由火电企业逐步扩大到水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用户准入门槛,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各类开发区均可以适当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逐步缩短交易周期,将电力市场交易按年度交易调整为分季度交易。(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二)完善电价执行方式。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销售环节低谷时段,鼓励用户利用低谷时段错峰用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三)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优先安排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孵化器企业、互联网企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给予电价补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四)减免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免收《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免收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交接试验费;免收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免收用电间隔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五)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加强对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取消不合理输配环节收费,从紧核定并适当降低输配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用气大户直供规模,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能源局)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出台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全省推行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七)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完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补贴办法,对我省长江沿岸主要港口和铁路口岸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自2017年6月1日起,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省内长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含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给予的优惠)。推动铁路进港口、进企业和进物流园区建设,支持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放宽对集装箱卡车、城市配送车辆的道路运输通行限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武汉铁路局)
  (八)清理不合理物流收费。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不合理收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严格执行取消船舶过闸费、车辆过渡费、货物港务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九)降低公路运输成本。自2017年5月1日起,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建立高速公路服务质量与通行费水平挂钩机制,对通行设施、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高速公路下浮通行费标准。推进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还贷的运营机制,适度降低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清理规范普通公路设卡检查工作,优化通行环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十)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铁路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支持铁路开行货物快运班列,降低企业货物周转成本。(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
  (十一)降低农村物流成本。加强交通运输、商贸、农业、供销、邮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机制,推动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改造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节点基础设施。积极推广农村货运专线、农村客运班车利用货舱承接小件快运等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确保全省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017年全省单列小微信贷计划1200亿元,比上年增加30%;年末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突破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以上。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在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对辖内法人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惜贷、惧贷、压贷现象。(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三)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2017年推动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收费水平总体不高于上年。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2017年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行为,持续开展金融信贷融资收费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
  (十四)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通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支持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担保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要确保还贷解保时及时退还企业。督促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担保成本。建立有效的政银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入门槛,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规范、引领等作用。加快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支持科技型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五)着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债券投入方式,设立100亿元长江国开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开展投贷联动,鼓励试点银行通过先投后贷、先贷后投、投贷并行等方式,向科创企业发展前端延伸金融服务,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新模式。省财政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17年至2019年,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等给予奖励。鼓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减免中介收费。(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六)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建立完善政银企对接帮扶常态化机制,做大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和过桥基金。积极支持助保贷、助农贷等信贷产品的发展,政府要主动履行代偿协议,保障银政合作有序推进。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保费进行补贴。管好用好县域经济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
  (十七)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商标质押贷款以及银证通业务。推动辖内商业银行机构与税务部门开展银税合作,2017年“纳税信用贷”服务企业数量达到2000家,规模达到40亿元。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有效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创新贷款还款方式,综合利用循环贷、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重组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利用自贸区政策,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引入海外低成本资金。大力发展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和科技支行等专营机构,力争到2017年底数量达到2100家;积极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的改革试点;积极筹建首家民营银行,继续开设一批村镇银行,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平台,动员政府采购中心、政府融资平台、大企业成为平台核心企业。积极发展金融科技,增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在征信、金融中介、风险防范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降低涉企税费水平
  (十八)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至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十九)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部署。从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四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严禁收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二十)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开放电子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加快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六、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二十三)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精神。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补贴。对企业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开展校企科研合作、军民研发合作、重大装备研发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活动,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四)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湖北自贸区建设,推进差异性放权,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在全省逐步推广“一枚印章管审批”试点。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区域性统一评价,对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或功能区,由政府委托统一进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床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的符合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或简化评价手续。(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二十六)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放开数量管控,促进公平竞争。全面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破除行业垄断,建成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打造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开展全省中介服务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
  (二十七)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2年内基本完成脱钩工作,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坚决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强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以及其他变相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编办、省物价局)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八)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滚动实施万企万亿技改工程。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67号)精神,巩固提升传统动能,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经济,加大降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九、完善降成本政策落实机制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降成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指导,注重政策衔接,形成整体推进合力。省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举措,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任务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承担本地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季度向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做好政策宣传。对中央和省级现行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制定政策汇编,形成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体系。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形成全覆盖的政策宣讲体系,组织各级媒体对我省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做好宣传和解读,跟踪报道政策落实情况,推动政策入园区、进企业,营造落实降成本政策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一)开展联企服务。建立企业问题受理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经营难题。建立金融和科技帮扶机制,从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抽调专家学者,组建金融和科技帮扶顾问团,根据各地产业特点,定期到各市(州)和产业园区,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和科技帮扶服务,提供金融和技术咨询。建立企业(园区)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各级机关干部深入企业和园区,宣传政策,了解实情,解决问题,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二)强化督办落实。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降低企业成本情况开展跟踪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及时总结降成本工作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纠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降成本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附件3:《省纪委通报5起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查处情况》
 
省纪委通报5起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查处情况
 
    最近,根据省监察厅主办、省电视台承办的《党风政风前哨》专题节目曝光问题,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办了一批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5起典型问题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黄石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难、办证慢问题。该中心从2016年7月1日成立以来,对群众反映的办证服务窗口少、业务咨询号发放少,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长期不整改,导致群众长时间排队办证。市国土局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市房产局在场地腾退、人员划转、电子数据移交等工作中,消极怠慢、行动迟缓。市政府对群众反映和上级多次交办工作协调督办不力,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该中心牵头负责人谌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市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珍奇,市房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凯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薛明,市房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吴金文分别被诫勉谈话;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胜被批评教育。
    二、枣阳市书香苑小区不动产证办理难问题。2008年3月至2011年9月,开发商开发书香苑小区。该市规划局在明知开发商未提供土地证的情况下,为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为其竣工验收。该市城建局在开发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情况下,违规向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违规为其竣工验收。该市国土资源局对开发商违法占地5371.1平米的问题三年多未发现,对土地出让金追缴不力,导致56户住户长期无法办理不动产土地证。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涂国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市规划局主任科员、工会主席陈启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徐晓艺,市城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梅荣军,市城建局党组成员张大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国土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张文增,市国土局环城国土所党支部委员张军,市城建局建筑管理科科长李其文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副站长隗静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假僧人宰客问题。2015年以来,该市陆水湖风景区民俗乐园内“观音阁”发生多起假僧人强迫游客烧高香、多次被投诉事件。该市旅游局、民宗局及陆水湖风景区管委会等单位没有依法依规对该问题严肃调查处理,履职不到位;市区两级分管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作风不实,导致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赤壁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训林,赤壁市政府副市长饶自斌,赤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尹军英分别被批评教育,并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赤壁市政协副主席、旅游局局长欧阳萍(民革党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赤壁市政府党组成员、陆水湖风景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熊泰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赤壁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宋志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赤壁市旅游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姜琴,时任陆水湖风景区管委会机关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现任市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周英,时任市民宗局副局长(现任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主任)沈春林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赤壁市旅游局机关党支部纪检委员、旅游监察大队大队长但继锋,市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股股长卢文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委会机关党支部组织委员、旅游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人但伟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整岗位。
    四、潜江市广华寺高价电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该市广华寺地区居民长期使用转供电,电价明显高于目录电价,造成群众不断上访。2016年省物价局出台鄂价环资[2016]107号文件,对全省电价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但该市物价局没有及时传达并执行该文件,没有及时将广华寺地区居民高电价纠正为目录电价;该市经信委推诿拖延、工作失责;广华寺办事处对群众诉求消极怠慢、办理不力。时任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现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和安,市经信委电力交通运输科科长卫道品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超斌,价格科科长王永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克森,广华寺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璩雨林分别被诫勉谈话。
    五、武汉市民驾照莫名扣分问题。2014年初至2016年5月,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交巡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工作的辅警肖华、李梦婷、罗娟、李俊峰等4人与社会人员勾结,盗用驾驶员信息消除交通违法记录,并将非法收入按比例分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该团伙共计违法消分约1万分,肖华获利10万余元,李梦婷、罗娟、李俊峰等3人分别获利2万余元。肖华、李梦婷、罗娟被解除劳动关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李俊峰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关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蔡甸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交巡警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李中文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蔡甸区交巡警大队党总支副书记、教导员李光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蔡甸区交巡警大队党总支委员、副大队长王军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交巡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副处级干部赵冬冬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以上5起不担当、不作为的典型问题,都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问题涉及的31名相关责任人,有的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有的宗旨观念淡薄,办理服务群众事项相互推诿、效率低下;有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消极应付、监管不力,等等。这些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根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我省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整治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动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要高度警觉,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一)要更加有力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5起典型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有的党组织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管党治党责任,在责任落实上没有下细功、下深功、下实功;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真担当,对管辖范围内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深入研究解决、不及时督促整改,有的甚至长期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全省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字当头、实字托底,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扛牢扛实。各级党组织书记要把自己摆进去,当好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到真抓真管、敢抓敢管、长抓长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用足够的精力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确保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全面从严治党就跟进到哪里。
    (二)要坚决整治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5起典型问题的发生,反映出我省干部队伍中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甚至还很严重。今年,省纪委在全省部署开展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治理,是要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宣战,把作风建设一抓到底。各级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作为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严守纪律规矩,勇于担当作为,推动形成崇尚担当、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要把问责的“板子”打响、打实。对5起典型问题中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充分表明“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绝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亮出态度立场,敢于“开刀问斩”,把问责的“板子”狠狠地打下去。对那些贯彻执行上级部署要求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缺失,或者不主动担当、不积极作为,消极懈怠、推诿扯皮,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涉及到哪个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严肃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对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委、纪委,对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失职渎职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也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问责,持续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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